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安市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原标题: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安市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整合我市信息化资源建设,搭建共建共享平台,加强政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减少重复投资建设,根据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广安市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当前,信息化发展战略已被纳入国家现代化发展重要日

程,“互联网+”已成为新业态。随着互联网触及领域的深入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项目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7号)和《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5号),要求加强规划布局,进一步强化信息资源整合,进一步促进信息惠民,进一步发挥数据大国、大市场优势,促进信息资源规模化创新应用。

二、制定过程

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7号)和《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参考了泸州市、咸阳市、大庆市信息化管理办法。正式定稿前,我们又书面征求各区市县园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8年2月28日由市政府办正式发文,要求贯彻执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全市市级党政机关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园区参照执行。主要内容有总则、信息化项目建设、政务共享平台建设与资源管理、网络管道规划与管理、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共计三十七条。

(一)明确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全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遵循“统一规划,协同共建;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高效节约;统一标准,安全保密”的原则,突出顶层设计、统筹建设、自主可控,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加强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一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全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负责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二是市政府办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各地政务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三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立项工作。四是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市政府成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市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供咨询。

(三)明确了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一是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软件系统投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硬件设备投资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软件系统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硬件设备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进行备案后才能实施。二是明确项目申报流程依次为:项目单位编制方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到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市财政局根据管理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主管部门验收等流程。三是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备案后由相关业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四)明确了政务共享平台建设与资源管理。一是统筹规划建设全市统一的大数据中心,政务云平台和智慧城市数据共享平台,作为全市信息化项目和应用系统的基础平台。二是政务云平台为各单位提供虚拟机(包括VCPU、内存、存储)、网络等基础环境,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以及各单位有特殊需求的硬件设备。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云计算硬件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和开发,现有应用系统应按规划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到政务云平台。三是智慧城市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统一的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和数据交换协议,实现各行业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新建应用系统遵循标准建设,原有应用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到大数据中心,实现对接与交换共享。

(五)明确了网络管道规划与管理。一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全市总体规划。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辖区的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二是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应坚持先立项,后勘察设计,再施工、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阶段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各区市县、园区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应征求所在辖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三是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商用、办公等楼宇必须同步建设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基础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等,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四是住宅建设单位会同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各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据综合验收报告,通信运营企业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络。

(六)明确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一是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二是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三是发生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七)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信息化项目建设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二是信息化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擅自使用、非法向第三方提供有关信息,造成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四是对违法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要求的,由市保密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五是在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参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二是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办法》的实施,重点解决当前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项目单位(部门)在项目建设中各自为政、不能共享、重复建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过程监管、提高质量效益、实现共享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编辑:龙治伟 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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