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被解聘,是“恶人先告状”还是另有“隐情”?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老员工被解聘,是“恶人先告状”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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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着10多年工龄的夏某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公司告上了法庭,还被要求赔偿巨额损失。夏某某认为这是“恶人先告状”,公司为了裁员,恶意解除老员工的劳动合同。6月3日,武胜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状告员工失职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武胜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6月3日,原告武胜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专员腾某及另外一名员工出庭;被告武胜县沿口镇白鹤观村村民夏某某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小梅到庭参加应诉。

夏某某告诉记者,他在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补偿金未果,正准备收集证据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却发现被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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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法务专员腾某表示2019年5月1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夏某某从公司的后勤部门调岗至天助猪场技工助理岗位,被告到新岗位工作后,工作存在严重的违规违纪和失职行为,造成猪只死亡等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天助猪场工作期间,在岗却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未从事生产工作,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规范的侵权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金55886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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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黄小梅则辩称:原告公司的损失与被告夏某某无因果关系,08年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续签了劳动合同个,被告的工作内容是外勤,原告2019年将被告从外勤岗位调到了猪场技工岗位,应由原告出具相应的岗位职责告知给被告;原告称行业的特殊性和2018年非洲猪瘟的爆发公司形成了更为完整的规范管理,后出现管理事故究竟是被告的行为,还是其他原因?被告到猪场技工岗位是2019年,在该时间段猪只死亡了多少,以及原告诉称管理等事实是否为猪只死亡的原因。原告应通过民主的程序或按章程制定员工手册,进行培训等,本案中原告因进行举证证明。被告不存在原告指控的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规范的行为。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因此被告夏某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后果是否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的大小的确定?成为了本案庭审争议焦点

法庭上,原告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举证,然后由被告方质证。

原告方并没有出具出由被告失职而造成猪只死亡的证据。反而,更为喜剧的是,被告当庭拿出了被公司评为“养猪能手”、“先进工作者”等获奖证书。被告夏某某还表示,自己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4月从未被公司批评过,在解除合同之后,公司才发了一个2020年4月16日处罚通知书。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根据本案争议焦点还进行了辩论。

原告代理人腾某表示夏某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夏某某作为原告的老员工,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了如指掌,其劳动合同奖惩制度是被告本人签字确认的,其行为存在重大的过失,但考虑到被告在公司工作多年,综合被告承担40%的责任,公司承担60%。

被告代理人黄小梅认为原告未证明被告在本案中有主观过错,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行为,原告出示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原告作为管理方在猪只死亡的情况,未及时进行核查,事发一年后,再进行核查,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的损失到底是原告的管理问题,还是被告的行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恶意诉讼,是原告想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因原、被告分歧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上,被告不同意调解。审判员当庭宣布,本案休庭后将择日作出裁判。本栏目也将继续关注判决结果。(骆凤荣 甘休玉)


编辑:邓勇 发布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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