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关于《广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广安市烟草局现将2020年9月17日经听证通过的《广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告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广安区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广安区烟草专卖局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结合本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进一步优化资源、满足消费、服务大众、照顾相关特殊群体,以距离模式、局部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形式制定广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下列区域按距离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以下街道(路、段、巷):南新街、新平街、新南街、广门路、龙飞路,龙腾路、洪州大道东段、洪州大道西段、人民路、北街、大东街、小东街、水塘堡一街、水塘堡二街、水塘堡三街、学街、北仓路、建华路、渠江北路、建设路、环溪一路、环溪二路、环溪一巷、玉兔路、思源大道、建安北路、建安中路、凌云路、广惠街、广宁北路、广宁南路、金安大道一段、兴安中街、民安上街、民安中街、银坊巷、商业街、滨河路一段、环形巷、建安南路、万盛东路、万盛中路、万盛西路、百业街、五福南路、五福西路、长乐街、东方街、利民北街、金安大道二段、河堰路、平安大道、金源三街,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城区除本条第(一)项所列街道(路、段、巷)外其他街道(路、段、巷)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0米。

(三)乡镇街道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按总量控制及距离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行政村按照住户数量设置,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50米(含不同行政村相邻的零售点)。

(二)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经营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经营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不区分临街面、非临街面,且相互作为参照。

(三)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功能为一体、诸多商家共同经营,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经营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经营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7个。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不区分临街面、非临街面,且相互作为参照。

(四)候车(机、船)厅、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内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五)居民小区零售点布局:

1.开放式住宅小区临街门市按所在街道(干道)零售点布局标准执行。

2.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含开放式住宅小区内的封闭式住宅区):封闭式住宅小区超过10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所有出入口周边间距100米以内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小区内不再设置。

第八条  特殊情形

(一)下列情形按申请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周围除外)距离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但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1.持有合法烈属证、残疾人证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且由本人经营的。

“本人经营”是指申请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店经营。

同一申请人在广安区辖区内不重复优待。

2.因中、小学校新设、搬迁或通道进出口改变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城区零售点与中、小学校距离不足100米,导致乡镇零售点与中、小学校距离不足50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搬迁新办的。

(二)下列情形(中、小学校周围除外),不受总量、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1.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商场、宾馆、酒店;营业面积500㎡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等无合法产权证明的非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经营场所不具备现实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三)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城区与中小学校距离不足100米,乡、镇与中小学校距离不足50米。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正在修建的场所、未交付使用的场所、危房。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四)其他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的情形。

第三章 术语解释

第十条  术语解释及说明

(一)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二)距离方面

1.本规划所称“间距”(中小学周围除外):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2.中小学周围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以“中、小学校”的通道口最近边界为标准,与烟草专卖零售点最近边界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

(三)“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四)“城区”是指广福、中桥、北辰、浓洄、万盛、枣山六个街道办事处以及协兴旅游园区、官盛新区所覆盖的街道,包含因城市扩张所新增街道。因城市规划新增区域(街道等),由广安区烟草专卖局确定并公示后,纳入合理化布局规划实施。

(五)第六条第(一)项所列街道(路、段、巷)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路、段、巷)名称变化的,布局标准不变。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需要提出变更申请的,参照所在区域的布局标准。

(七)本规划中“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经2020年9月17日听证通过,并报广安市烟草专卖局、广安区人民政府备案,于2020年10月18日起实施。原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安区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由广安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9月17日


编辑:邓勇 发布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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