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将给四川带来什么?

来源:四川在线

2月16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四川省数据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四川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它将解决哪些问题,四川的经济社会发展将因此得到什么改变?

条例有什么内容?

聚焦三大环节,有“疏”有“堵”

发布会上,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陈贵林介绍,《条例》主要聚焦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

“主要作用是针对我省数字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他说。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数据要素政策,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我省数字化发展有基础、有潜力,有条件在国家大数据战略中走在前列。

“但同时,也存在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数据资源分散、统筹利用难,数据资源价值远未充分彰显等问题。”陈贵林说,《条例》主要内容包含6大方面,就是希望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

数据管理体制机制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上,《条例》明确建立“一数一源一标准”管理机制,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

数据要素流通上,我省将建立数据资产评估、交易中介服务等市场运行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上,全省将培育壮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等数据核心产业,发展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相关产业。

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上,《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和数据处理者的职责义务,提出建立分类分级保护、风险防范预警等机制。

不仅有“疏”,还有“堵”。

比如,《条例》明确——禁止滥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消费者“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决什么问题?

让资源不再分散,统筹利用更顺畅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数据要素的核心支撑作用愈加凸显。但在现实中,数据资源的分散、统筹利用难这些问题导致数据资源价值难以充分发挥。

怎么解决?

省大数据中心副主任何雨介绍,《条例》以单章形式提出,要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比如,针对如何打破“信息孤岛”这一热点问题?《条例》明确,要构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中心体系和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通过建设这样一个载体,实现数据共享,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保障。”何雨说。

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条例》鼓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有序开放公共数据。

“我们要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的目录,通过目录把开放的数据列出来。同时,对使用者来说,应当签订数据利用承诺书,申请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并向数据管理机构反馈数据的使用情况。”

同时,《条例》还鼓励开展数据交易,对交易行为规范、交易负面清单等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跨区域协作上,《条例》在川渝大数据标准共建互通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将“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等内容纳入,进一步推进两地数据领域合作常态化。

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把数据放到应用中去。

何雨介绍,目前我省数字经济规模已达1.9万亿元,数字核心产业蓬勃发展。但同时还存在数据应用不广泛不深入,数据要素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

对此,我省将结合省情,突出实际重点:在数字政府方面,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在数字经济方面,加强数字技术发展运用,培育壮大数据核心产业,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鼓励打造数字乡村应用场景。

隐私怎么保护?

明确管理者、使用者权责,让数据流动更安全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数据利用过程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如何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根据《条例》,在数据安全方面,我省主要从“实行两大制度、建立六大机制、明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

两大制度为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分类分级保护制。

其中,数据安全责任制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分类分级保护制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六大机制,包括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风险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机制。

“这些机制强调了数据安全保护的部门间协同联动,明确了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受托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等主体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何雨介绍,特别是针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平台建设以及运行维护时,明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提供方进行安全审查。

个人隐私保护,也是《条例》的重点。

比如,《条例》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明确规定已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条例》专门提出,在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开放、交易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

“整体看,《条例》以促进数据利用和产业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将进一步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陈贵林说。


编辑:付弋 发布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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