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建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

来源:成都日报

  《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对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据悉,《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老旧小区因地制宜配置公共充电车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牵头制定了《管理办法》。其中,《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等不同场景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提出了配置标准。

  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置公共充电车位。

  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减少环节

  《管理办法》要求,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须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须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在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管理办法》明确,为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在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社区改造范围,加强老旧小区配电设施改造,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推进。

  电动汽车充电电费、服务费享受减免或补贴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多条保障措施。其中,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提出通过申请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优惠充、绿色行”活动,对在当地购置上牌的电动汽车,给予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

  在价格政策支持方面,提出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项目,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的认定,由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负责。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夜间电网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各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合理收取充电服务费。

  记者 蔡宇


编辑:龙治伟 发布时间: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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