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烟草专卖局公告
广区烟专【2024】公字第003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
广安区烟草专卖局现公告通知下列卷烟零售户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到广安区烟草专卖局(地址:广安区广惠街276号1楼烟草服务大厅)办理停业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者本局将依职权收回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