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审查调查是体现针对“不同情形”的精准处置

来源:广安新闻网

昨日,广安区纪委发布了两条通报:

一是“广安区水务局水利股股长蒋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

二是“广安区白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黎建军配合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两条看似毫不相干的通报却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原因?让我们先来看一看区纪委的这个通报:

经查,蒋秋负责广安区水务局水利股工作期间,对一些水利工程项目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违规多次收受下属单位和管理对象礼金礼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以其建造师和造价师资质挂靠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手中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帮助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国家公职人员受贿。

而更为有趣的却在这里,再来看一看区纪委针对黎建军的“通报”中的这一段简历:

2007年12月至2011年1月任广安区水利(务)局副科级非领导干部;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广安区维稳办副主任;

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任广安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区防汛办主任;

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任广安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防汛办主任;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任广安区白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提名人选;

2018年6月至今任广安区白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由此,可以看出这两个人“牵涉”到一个案子,也就是说,黎建军在担任镇长之前正是在区水务局工作而且是蒋秋的上级或同事。“症结”就在这里。所以,区纪委的通报才出现了对黎建军的“配合审查调查”的表述。

无独有偶,谢歌说事关注到,前天,市纪委也发出一份通报,大意是,为了在端午节期间给予“警示”向社会公布了6起违法违纪案件。紧接着区纪委也公布了这“两份通报”。但是,细心的网友会发现其两份通报中的两个人涉及到他们曾经都是同在一个单位上,也就是说可以判断,极有可能是“同一件事”。一个是被开除(看来已经结案),另一个是“配合”,而最引发网民热议的也正是这“配合”一词。

谢歌说事同时也注意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在今年的5月19日晚间发布消息称: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而在这一条通报中也出现了“配合”的表述。那么,“配合”审查调查到底有没有问题才是最能引发网民关注的焦点所在。

在这里,来个并不专业的解读:

何谓“配合审查调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执纪审查各环节突出党内审查不同于“调查”特色。立案审查后,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而且,近期的几起案件都是在审查期间仍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意在促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材料。还有,人们或许会注意到,公安机关也常在案件办理中使用“配合调查”这一表述。有的去“配合”后回来了,可有的人没有回来。那么,纪委也一样一样的,有的去“配合”可能有点问题,也可能没有。所以,这个就要根据“情况”而论。

从上面的“配合”来看,仅仅是配合可能不够,我们注意到,在这个配合后面出现了审查调查两个词。那么,何为审查调查?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据相关解释,审查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定,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针对某种情况所采取的不同于一般做法的处理方法。审查调查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采取的调查措施,都有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应作为审查调查措施使用。

二是实施的强制性。审查调查措施的实施,是受国家强制力和党的纪律执行力的保障,因此具有强制性,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和执行,否则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内容的针对性。审查调查措施所包含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包括采取措施的对象、所达到的目的等。不能对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和事项采取案件审查调查措施,不能将审查调查措施用于办案以外的目的。

四是操作的规范性。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并根据规定履行有关告知程序。非经规范的操作而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是非法的,因非法采取审查调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是条件的规定性。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符合采取审查调查措施条件的,不应当采取。如查询被调查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调查措施,应当是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行为时才能采取。

六是完成的时限性。实施审查调查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办案的时限;在审查调查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措施失当,或者采取措施的必要条件消失时,应当及时解除审查调查措施。

由此可见,审查调查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那么,再来说,这“配合审查调查”严重吗?

应当说,配合调查不一定就后果严重。因为,依照法律法规,配合调查是公民为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和谐、民生安定而自愿或采取的、配合警察或其他部门开展调查的行动,在没有查清事实以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办案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要求他们协助或配合调查。在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规定,对党员违纪违法要由纪委进行调查,相关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纪委调查,帮助纪委查明事实真相。那么,区纪委在通报中有“配合”的表述说明问题不是太大但也不能就说明没得问题。从其过去担任的领导职务来看或多或少有一定责任,被纪律处分是完全可能的。

配合审查调查时间一般有多长?

至于时间有多长的话,这个呢就很难得说了。因为,法律关于配合纪检委调查的时间并没有作相关规定,有可能一天,多则可能几个月,这个估计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纪委办案都是以协助或配合调查的名义把人带走,是作为被调查人,还是证人,如果是被调查人,那么他有可能会被双规,如果是证人,那么他晚上12点之前就会回家,或者第二天又被通知过去。反正,纪委电话来了估计有好事的情况不会太多,一般都是些“伤脑壳”的事。

不过,还得说一下,因为纪委办案对于是否属证人也是非常慎重的,所以,有的是因为别人的案件找到你把你带去了解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就是因为被带走的人本身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总之,不管哪一种情形,纪检监察机关都不可能搞错。那么,你有错没得呢?自己比谁都更心里有数。

最后说一下:其实,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我等草根也是个外行,说的也就不怎么专业,而我们更关注的则是案件的最终结果。至于到底怎么办案这个是纪委的工作。其实,近年来从诸多的案件来看,纪检监察机关虽然说对腐败现象坚持的是“零容忍”,但从大的方向去看,“配合”审查调查体现出针对“不同情形”展开的一种精准处置,更多的还在于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更体现出,党对于干部的关爱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良苦用心。

对于“配合”一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仍将拭目以待。不过,在这里还是要祝福一下被“配合”者能有好运,因为,人生实在是很不容易,作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守住底线,注意安全。(谢歌说事) 


编辑:滕云 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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