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广安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广安新闻网

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广安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凡在广安两级法院立案有执行案件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逃避、规避、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实施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五)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六)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十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本通告发布后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等方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六、欢迎社会公众积极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广安市公安局

2026年7月15日


编辑:郭梦涵 发布时间: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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