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邻水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邻水县烟草专卖局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方便群众”等基本原则,结合本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进一步优化资源、满足消费、服务大众、照顾相关特殊群体,以距离模式、局部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形式制定邻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下列区域按距离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县城以下图示区域以内的街道(路、段、巷),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以上标注的街道具体指:
1.人民路南段西侧(双号)186-506号、东侧(单号)259-459号;
2.广邻大道南侧(单号)1-269号、北侧(双号)2-198号;
3.建业大道北段东侧(双号)2-250号;
4.邻州大道南侧(单号)69-615号;
5.古邻大道北段西侧(单号)415-645号、东侧(双号)428-578号;
6.东临路北侧(单号)1-77号、南侧(双号)2-30号;
7.熙源路东侧(单号)1-551号、西侧(双号)2-714号;
8.御城路(单号)1-65号、(双号)2-30号;
9.古邻大道南段东侧(双号)268-332号、西侧(单号)213-305号;
10、学府路北侧(单号)1-47号、南侧(双号)2-258号。
(二)县城除本条第(一)项所列街道(路、段、巷)以外其他街道(路、段、巷),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0米。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0米。
(四)乡镇街道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按总量控制及距离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县城及乡镇街道外的行政村,每村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购物中心、综合性商贸中心,临街面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非临街面的零售点,每满100户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并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三)候车(机、船)厅、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内部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四)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总量标准执行,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第八条特殊情形
(一)烈属申办许可证按申请地址所在区域距离标准的80%执行,并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视力、肢体残疾为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书面承诺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非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由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并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申办许可证按申请地址所在区域距离标准的80%执行,并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以残疾人身份申办并享受了优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不得在其他不满足同等优待条件的家庭成员间变更。
(二)目前学校、幼儿园周边现有许可证不符合本合理化布局规定的,或今后因学校、幼儿园新设、搬迁或通道进出口改变等原因,导致学校、幼儿园周边原零售点不符合本合理化布局规定的,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原许可证后,在原许可证所在城区或场镇的其他地址申请新办的,可按申请地址所在区域距离标准的50%执行,并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三)因政府城市规划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的,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所在城区或场镇的其他地址提出变更申请的,可按申请地址所在区域距离标准的50%执行,并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四)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商场、宾馆、酒店,营业面积500㎡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总量和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总量和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以上特殊情形不适用于学校、幼儿园周边及其他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区域,且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特殊区域:
1. 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校门口间距50米内。以上区域现有的许可证,以及因学校和幼儿园新设、搬迁或校门口改变等原因,导致学校、幼儿园周边原零售点不符合本合理化布局规定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危房、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三)其他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术语解释及说明
(一)本规定中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二)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最短、合法、安全的步行可行进距离。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距离,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三)“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改建夹层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
(四)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购物中心、综合性商贸中心所指的经营商户,不包含菜市摊位。
(五)第六条第(一)项所列街道(路、段、巷)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路、段、巷)名称变化的,间距标准不变。
(六)本规定所称乡镇指邻水县2019年乡镇合并前的45个乡镇。
(七)本规定中“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1年4月26日起实施,至下次听证修订之前有效,最长不超过5年。原《邻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邻烟法〔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