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生态环境违法呈现多元化和隐蔽性特点的变化趋势,激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广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广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奖励的范围
奖励范围涵盖对以下常见违法行为的举报。
1.违法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
4.利用暗管、渗坑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5.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
6.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7.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破坏行为。
8.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9.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就投入生产。
10.无证排污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11.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或移动式工程机械等,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移动式工程机械。
二、奖励金额
奖励金额按照重大、较大和一般3个等级的违法行为确定,经立案查处的予以发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对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1000元或3000元;对较大违法行为奖励500元或1000元;对一般违法行为奖励200元或500元。
三、主要举报渠道
12345热线,向生态环境部门来信、来访、来电(含市环保稽查办举报电话:0826—2508370),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奖励领取方式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主动通知举报人,举报人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领奖手续,奖金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