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烟专[2021]告字第0057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之规定:
广安区烟草专卖局现公告通知下列卷烟零售户(见附表)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到广安区烟草专卖局(地址:广安区广惠街276号1楼烟草服务大厅)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者本局将依职权收回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