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现就2021年4月6日起实施的《广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中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中“现实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认定标准统一解释如下: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一)经营场所位于城区,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经营场所已竣工验收合格;二是经营场所已交付,即视为该经营场所具备“现实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二)经营场所位于乡镇、行政村,持有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乡镇出具的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即视为该经营场所具备“现实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即为该经营场所具备“现实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此认定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广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1月4日